中国消防设备网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烟花爆竹安全性管理,防治发生爆炸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制订本条例。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施放,限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之为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作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烟花爆竹的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的组织公安部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寄送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不道德。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性工作负责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主办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性责任制,制订各项安全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展开安全性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该强化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国家希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提升安全性程度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的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性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乎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后;(三)选址合乎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维持适当的安全性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屏蔽、防护、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合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合乎安全性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合乎国家标准;(七)有完善的安全性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性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性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展开了安全性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并配有适当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该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提出安全性审查申请人,并递交需要证明合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明确提出安全性审查可行性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45日内展开安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烟花爆竹安全性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解释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不断扩大生产能力展开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办理安全性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所持《烟花爆竹安全性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专门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该按照安全性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展开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该继续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该对生产作业人员展开安全性生产科学知识教育,对专门从事药物混合、造粒、检验、装药、筑城药、压药、切引、运送等危险性工序的作业人员展开专业技术培训。
专门从事危险性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用于的原料,应该合乎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用于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容许的,不得多达规定的用量。
不得用于国家标准规定禁令用于或者迷信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示施放解释,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告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该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交给采行适当的安全性技术措施,创建出售、领有用、销售注册制度,避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遗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遗失的,企业应该立刻向当地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第三章经营安全性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成杂货和零售。专门从事烟花爆竹杂货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该经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禁令在城市市区埋设烟花爆竹杂货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该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埋设。第十七条专门从事烟花爆竹杂货的企业,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维持适当的安全性距离;(三)有合乎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展开了安全性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并配有适当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该不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性科学知识教育;(二)实施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另设专人负责管理安全性管理;(三)经营场所配有适当的消防器材,张贴显著的安全性警告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人专门从事烟花爆竹杂货的企业,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取需要证明合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法院申请人的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30日内对递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展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烟花爆竹经营(杂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解释理由。申请人专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取需要证明合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法院申请人的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20日内对递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展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解释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该写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容许存放在量。烟花爆竹的杂货企业、零售经营者,所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专门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专门从事烟花爆竹杂货的企业,应该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专门从事烟花爆竹杂货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订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专门从事烟花爆竹杂货的企业,不得向专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应由专业施放人员施放的烟花爆竹。专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应由专业施放人员施放的烟花爆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获得烟花爆竹安全性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性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该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继续执行。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该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专门从事危险性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性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专门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约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纸盒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接续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法院申请人的公安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3日内对递交的有关材料展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解释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该写明托运人、承运人、重复使用运输有效期限、接续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该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不得违背运输许可事项;(三)运输车辆挂或者加装合乎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告标志;(四)烟花爆竹的装载合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六)运输车辆车速行经,途中经停必需有专人看管;(七)经常出现危险性情况立刻采行适当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该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还均须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令装载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令寄送烟花爆竹,禁令在托运的行李、包覆、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五章施放安全性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该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认容许或者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性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该作好安全性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对未成年人展开安全性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三十条禁令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性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性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屏蔽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该按照施放解释施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三十二条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应该按照举行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认危险性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主办单位应该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施放作业方案;(四)施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合乎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法院申请人的公安部门应该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20日内对递交的有关材料展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焰火施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解释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施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该按照焰火施放安全性规程和经许可的施放作业方案展开施放作业。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该强化对危险性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获得烟花爆竹安全性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充公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扣除。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暂停非法运输活动,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充公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扣除。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修正的,责令投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注销安全性生产许可证:(一)并未按照安全性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展开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合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用予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专门从事危险性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用于的原料不合乎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用于的原料多达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容许的;(五)用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令用于或者迷信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并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示施放解释,或者并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告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专门从事烟花爆竹杂货的企业向专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应由专业施放人员施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充公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扣除;情节严重的,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应由专业施放人员施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充公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扣除;情节严重的,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用于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遗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并未及时向当地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遗失的物品不予受贿。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修正,一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背运输许可事项的;(二)并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挂或者加装合乎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告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合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多达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经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专人看管的;(八)运达目的地后,并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还均须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一条对装载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寄送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覆、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充公非法装载、寄送、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施放活动施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背焰火施放安全性规程、施放作业方案展开施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暂停施放,对责任单位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暂停施放,一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第四十三条对充公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丢弃的废旧烟花爆竹,应该就地报废,并由公安部门的组织封存、处理。
第四十四条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性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杂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施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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